信用卡資金不得用于償還貸款 提前結清分期業務應按實際期限計收利息
2021-12-17
12月16日,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關于進一步促進信用卡業務規范健康發展的通知(征求意見稿)》,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準確監測和管控信用卡資金實際用途。信用卡資金不得用于償還貸款、投資等領域,嚴禁流入政策限制或者禁止性領域。
《意見稿》提到,連續18個月以上無客戶主動交易且當前透支余額、溢繳款為零的長期睡眠信用卡數量占本機構總發卡數量的比例在任何時點均不得超過20%,政策法規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的附加政策功能的信用卡除外。超過該比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新增發卡。
此外,《意見稿》提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執行信用卡資產質量分類標準和認定程序,全面準確及時反映資產風險狀況。加強資產質量遷徙趨勢分析,設定風險預警指標,持續有效識別、計量、監測、預警、防范和處置風險,準確掌握不良資產的規模和結構,按程序及時核銷。
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關于進一步促進信用卡業務規范健康發展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答記者問
為規范信用卡業務經營行為,落實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合作機構管理責任,提升信用卡服務質效,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促進信用卡行業以高質量發展更好支持科學理性消費,中國銀保監會制定了《關于進一步促進信用卡業務規范健康發展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來,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信用卡業務快速發展,在便利群眾支付和日常消費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近一時期部分銀行經營理念粗放,服務意識不強,風險管控不到位,存在侵害客戶合法權益等行為。亟需推動銀行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加快轉變信用卡業務發展方式,強化審慎合規經營,提高金融服務質效,做好消費者權益保護,提升惠民便民服務質量。為此制定本《通知》。
二、《通知》對信用卡業務主要提出了哪些監管要求?
答:(一)關于經營管理。《通知》從戰略管理、績效考核、資產質量管理、行為管理和員工培訓五個方面提出要求。規定銀行應當制定審慎穩健的信用卡發展戰略;建立科學合理的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和薪酬支付機制;全面準確及時反映資產風險狀況;實施對重要崗位、重點人員業務行為的全流程監督,建立并完善違法違規行為問責和記錄機制;加強員工的合規培訓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培訓。
(二)關于發卡管理。《通知》要求銀行不得直接或間接以發卡量、客戶數量、市場占有率或市場排名等作為單一或主要考核指標。強化睡眠信用卡動態監測管理,連續18個月以上無客戶主動交易且當前透支余額、溢繳款為零的長期睡眠信用卡數量占本機構總發卡量的比例在任何時點均不得超過20%,附加政策功能的信用卡除外。超過該比例的銀行不得新增發卡。未來銀保監會還將動態調降長期睡眠信用卡比例限制標準,不斷督促行業將睡眠卡比例降至更低水平。此外,《通知》還列示了默認勾選同意、強制捆綁銷售等營銷禁止行為,并明確規定未經銀行內部統一資格認定,任何人員不得從事該機構信用卡發卡營銷活動。
(三)關于授信管理。《通知》要求銀行應當合理設置單一客戶的信用卡總授信額度上限,并納入該客戶在本機構的所有授信額度內實施統一管理。在授信審批和調整授信額度時,應當扣減客戶累計已獲其他機構信用卡授信額度。實施嚴格審慎的信用卡授信額度動態管理。強化信用卡風險模型管理,不得將風險模型管理職責外包。
(四)關于信用卡分期業務。《通知》要求分期業務應當設置事前獨立申請、審批等環節,不得與其他信用卡業務合同(協議)混同或捆綁簽訂。不得對已辦理分期的資金余額再次辦理分期,監管規定的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除外。銀行應當明確分期業務最低起始金額和最高金額上限。分期業務期限不得超過5年。客戶確需對預借現金業務申請分期還款的,額度不得超過人民幣5萬元或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期限不得超過2年。
(五)關于息費收取及信息披露。《通知》要求銀行在與客戶訂立信用卡合同時,對收取利息、復利、費用、違約金等條款、風險揭示內容應當嚴格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并以明顯的方式向客戶展示年化利率水平。除現金提取業務外,向違約或逾期未還款的客戶收取的息費總額不得超過其對應本金。
針對分期業務,《通知》專門要求銀行在分期業務合同(協議)首頁必須以明顯方式展示分期業務可能產生的所有息費項目、年化利率水平和息費計算方式。向客戶展示分期業務收取的資金使用成本時,應當統一采用利息形式,不得采用手續費等形式,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客戶提前結清信用卡分期業務的,銀行應當按照實際占用資金金額及期限計收利息。
同時,《通知》明確提出銀行應當科學確定信用卡息費水平,持續采取有效措施,堅決促進信用卡息費水平合理下行。
(六)關于消費者權益保護。《通知》要求銀行應當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審查制度和工作機制。充分披露用卡風險、投訴渠道和解綁程序,并確保銷售行為可回溯。應當強化客戶數據安全管理,不得與違法違規進行數據處理的機構開展合作。要求銀行落實催收管理主體責任,不得對與債務無關的第三人進行催收。
(七)關于外部合作行為管理。《通知》要求銀行對合作機構制定明確的準入、退出標準和管理審批程序,實行名單制管理。應當通過自營網絡平臺辦理信用卡核心業務環節,確保債權債務關系清晰準確。對銀行針對通過單一合作機構的發卡量和授信余額分別設置集中度指標。合作發放聯名卡的聯名單位應當是為客戶提供其主營業務服務的非金融機構,合作內容限于聯名單位廣告推介及與其主營業務相關的權益服務。
三、《通知》在支持鼓勵信用卡創新方面有何舉措?
答:銀保監會鼓勵銀行業主動適應經濟發展和消費者金融需求的升級變化,合理應用新技術、新渠道、新模式不斷優化信用卡服務功能,豐富產品供給,持續有效降低信用卡各種使用成本,為擴大科學理性消費提供有力支持,切實增強人民群眾辦卡用卡的獲得感、便利感、安全感。《通知》明確提出將按照風險可控、穩妥有序原則,通過試點等方式探索開展線上信用卡業務等創新模式。
四、《通知》對整改過渡期是如何規定的?
答:《通知》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文件實施之日起24個月內完成整改。銀保監會還將持續督促銀行以落實《通知》為契機,切實增強審慎合規意識,壓實風險管控責任,規范業務經營行為,提升精細化管理水平,努力實現高質量發展。